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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施行有效期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市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施行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0〕19号)文件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0年7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5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0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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