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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9日 政策文号:成财规〔202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对县级政府引导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的补贴和奖补资金。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第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分级负担、政策协同、强化绩效的原则。(一)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遵循农业保险发展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重点。强化预算约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切实提升农业风险防范水平。(二)分级负担。按照“中央保大宗,地方保特色”的总体思路,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市、县财政重点补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三)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发挥牵头部门职能作用,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等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承保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不断创新保险产品,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四)强化绩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突出正向激励,强化绩效目标,将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补贴资金预算实施联动。强化对承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并加强结果应用,建立承保机构有进有退的遴选机制,切实提高农险服务质量。第二章奖补政策第四条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一是对区(市)县开展的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和奖补;二是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支出。第五条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补贴和奖补险种分为中央、省、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简称中央补贴险种)和市级财政奖补(含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范围的地方优势特色保险品种(简称地方补贴险种)。第六条中央补贴险种,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包括:(一)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油菜、三大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小麦)制种。(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第七条对于中央补贴险种,不同险种、不同地区实行差异化的保费补贴(分担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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