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政策
发布部门: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5日 政策文号:川天管办函〔2022〕6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背景及依据 
 按照“资本与项目结合、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创业与金融深度融合”的工作思路,为加快建立四川天府新区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辖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瓶颈问题,设立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为加强风险资金池管理,实现规范运行、高效运营,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资金池规模  
 风险资金池由管委会出资设立,首期规模人民币3000万元,由财政金融局从年度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资金投入,风险资金池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滚动用于风险资金池。 
 以后年度根据风险资金池运作情况及企业实际融资需求,报经管委会同意后,可适时扩大风险资金池规模,补充风险资金池资金。 
 第三条 风险资金池运行模式 
 财政金融局制定合作银行遴选细则,成都天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投担保公司”)按细则遴选合作银行。  
 子风险资金池采用资金后配置,首期不进行配资,第二年起以后每年度根据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按放贷规模的1/10比例定期存入资金,原则上各家合作银行子风险资金池首期存放不超过500万元,后续可视银行放贷规模追加,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子风险资金池仅用于风险损失补偿。发生贷款损失时,子风险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按约定比例分担贷款损失。
 第四条 风险资金池支持范围 
 风险资金池的支持对象仅限工商注册及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内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组织及户籍所在地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内的农户。
 第五条 风险资金池的作用 
 (一)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  
 通过建立债权融资风险资金补偿机制,引导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倾斜,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难”问题。  
 (二)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贵问题。 
 激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定制化金融产品,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贵”问题。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管理及运行主体 
 财政金融局是风险资金池的主管部门,天投担保公司是风险资金池的具体运作机构。
 第七条 管理及运行职责 
 财政金融局负责落实风险资金池资金预算、划拨风险资金池资金、审核贷款损失补偿申请及贷款利息补贴、担保费补贴申请,制定合作银行遴选评分标准。 
 天投担保公司受财政金融局委托,负责风险资金池的具体运行管理;根据合作银行遴选评分标准,遴选合作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设立风险资金池专户,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向合作银行划转资金成立子风险资金池,出现风险代偿时,从子风险资金池向合作银行划拨资金进行代偿。 
 合作银行负责拟定子风险资金池方案,并向财政金融局备案;担保贷款模式下,合作银行自行选择地方金融组织年度监督检查达标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定期反馈子风险资金池工作情况及数据信息;做好风险资金池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协助贷款主体完成贷款利息补贴申报工作;协助担保机构完成担保费补贴申报工作。  
 财政金融局负责打造融资需求线上对接服务平台“天府e融码”,各部门、各街道负责做好风险资金池政策和“天府e融码”宣传推广工作,引导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扫码填报,财政金融局按需求将信息推送至合作银行。

第三章 风险分担比例及补贴标准

 第八条 风险分担比例 
 根据贷款类型不同,对风险资金池业务逾期贷款按以下比例分担最终损失。对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原则上子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融资担保公司按照3∶3∶4比例分担风险(以下简称334模式)。 
 对信用贷款等其他保证贷款,原则上子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按照5∶5比例分担风险(以下简称55模式)。 
 第九条 担保费补贴标准 
 334模式下,融资担保公司给予申请风险资金池贷款产品的贷款主体担保费减收支持,减收比例为应收担保费的50%,单笔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减收部分由财政金融局按流程补贴给融资担保公司。
 第十条 贷款利息补贴标准 
 贷款主体在贷款结清后,可以凭贷款相关资料申请贷款利息补贴,贴息比例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单笔贷款贴息不超过10万元,补贴部分由财政金融局按流程补贴给贷款主体。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子风险资金池拨付 
每年6月底前,由天投担保公司根据上一年度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按放贷规模的1/10比例存入子风险资金池,首期存放不超过500万元,后续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若子风险资金池余额大于上一年度放贷规模的1/10,多余部分资金将划转至母风险资金池。 
 第十二条 审核及放贷  
 申请子风险资金池银行贷款支持的主体,须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由合作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决定贷款额度,发放贷款。同一主体在各子风险资金池项下的贷款余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 
 实行贷款年审制度,达到审查条件的贷款主体可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续贷。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担保费率  
 合作银行对贷款主体的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原则上,融资担保公司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收取担保费。 
 第十四条 贷款补贴发放 
 每年6月底前,由合作银行收集、汇总并审核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材料,交财政金融局,由财政金融局按流程将利息补贴拨付给贷款主体,将担保费补贴拨付给担保机构。 
 第十五条 逾期贷款的代偿  
 334模式下,贷款主体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偿还的,担保机构应按照70%比例代偿,再按照贷款及担保协议依法对贷款主体和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子风险资金池分担的补偿额度以存入该合作银行的资金池余额为限,若子风险资金池余额不足,子风险资金池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金额后,剩余债权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分担。 
 第十六条 贷款损失的补偿 
 在334模式下,由担保机构向财政金融局提出贷款损失补偿申请,在55模式下,由合作银行向财政金融局提出贷款损失补偿申请,并提交代偿和确认最终损失的认定材料,财政金融局可聘请三方机构对贷款损失确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天投担保公司从子风险资金池拨付给担保机构或合作银行。
 第十七 条损失范围 
 最终贷款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用于清收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第十八条 追回资金的处理  
 合作银行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相应追偿费用后,剩余资金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退回各方账户。
 第十九条 叫停机制  
 单家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率达到1%后,将暂停本管理办法下的风险分担。待风险补偿金率下降到1%以下后,恢复风险分担机制。  
 单家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率=(最近12个月补偿金额-最近12个月返还金额)/最近12个月累计贷款备案金额。(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备案的月份计算)
 第二十条 终止协议  
 补偿金额达到子风险资金池金额或连续2年未达到子风险资金池5倍放贷规模,由天投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协商一致共同签署《终止协议通知书》,合作银行停止办理该子风险资金池对应的授信业务,可以保留子资金池中对应担保产品在保贷款本金的部分,将其他资金划出子资金池,保留资金待产品归还完毕后划出子资金池。划出资金划转至母资金池。子资金池中全部资金划转完毕后,协议终止。损失分担和追偿按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资金划转 
 在子风险资金池存续期间,除用于补偿贷款损失外,参与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或划转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责任 
 受子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贷款支持的贷款主体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公司经营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贷款主体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发生代偿的贷款主体原则上三年内不能申报管委会财政扶持资金。贷款到期恶意逾期主体,取消其申报管委会政府扶持资金项目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绩效评价 
 财政金融局作为风险资金池的监管机构,可委托三方机构,对子风险资金池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与合作银行继续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天投担保公司每年将母风险资金池的运作情况报告财政金融局。
 第二十四条 其他监管  
 对参与风险资金池资金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 
 本办法中所称“不超过”“不高于”“不低于”“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有效期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印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成管办函〔2020〕20号)自本办法施行后失效。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风险资金池范畴,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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