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总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提高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水准,充分发挥相关领域权威专家技术领衔作用,保障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的实施,提升空间品质,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府新区直管区总师的选聘、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总师是指行政机关为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实现公园城市城市精细化管理而选聘的领衔总师及技术团队。
第二章 选聘规则
第三条 (选聘规则)总师一般采用选聘形式产生。拟选聘的领衔总师应是具有行业和社会影响力的领军人物,按程序报管委会同意后,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团队组成
第四条(团队组成)总师由领衔总师和技术服务团队组成。
根据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园城市规划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需求,共设置6位领衔总师,分别是总规划师、总色彩师 (兼顾夜景照明)、总建筑师、总景观师、公园城市规划建设总顾问、水生态总顾问。技术服务团队作为总师工作开展的重要技术力量支撑,应具备行业领先水平。技术服务团队在协议期内应保持人员队伍稳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工作原则)总师应秉持专业、效率、公正、公开基本原则开展工作。总师工作职责是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行政审批的决策咨询,包括技术协调、专业咨询、技术审查等服务。
第五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工作内容)总师应深入理解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城市规划建设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技术协调、专业咨询、技术审查等服务。主要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一)参与项目规划、设计、评价报告等技术审查。按照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结合公园城市理念,根据各总师的专业研究领域,对各类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方案、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二)全流程跟踪重点项目、创新示范项目落地实践。对重点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等关键环节进行技术指导,确保项目品质;参与项目建设后评估反馈,协助建立项目建设正负面清单。对重点、示范项目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总结成果和工作手册,促进经验可复制可推广;
(三)根据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解决 “城市病”和公园城市创新示范引领的工作需要,协助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或技术咨询,结合实际项目案例进行探索实践,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公园城市示范引领成果;
(四)作为技术牵头方,协助有关部门搭建开放的技术平台,链接全球各领域优秀人才参与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规划建设和社会经济建设,聚焦片区发展战略、关键问题、重大项目等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协调会,探讨解决思路;
(五)开展技术培训,举办技术培训讲座,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培养高水平的干部队伍;
(六)参与学术交流,出席公园城市论坛等各类城市发展论坛,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园城市建设典型经验,推动形成公园城市先行区品牌效应;
(七)可参与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各类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除外。
第七条 (工作要求)总师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向总师提出技术咨询申请,由总师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意见及建议,解决项目难点问题,推动项目品质提升,提高项目推进效率。
(二)总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咨询意见。咨询意见反馈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总师提交书面意见时应由总师签名或技术服务团队所属公司盖章,咨询成果由四川天府新区总师办公室整理归档。
(三)总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具体项目实行清单管理,以确保整体工作统筹有序、主次分明。
第六章 聘任期限
第八条 (聘任期限)总师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管委会授权公园城市建设局与总师签订合同。聘任期限到期前3个月,经四川天府新区总师办公室考核合格后可续期,续聘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七章 服务机构
第九条 (服务机构)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总师工作的统筹指导,设立四川天府新区总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园城市局,作为总师服务机构,负责总师的选聘、日常服务、创新合作、工作评估和宣传推广工作。各总师按照专业领域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归口对接服务,其中公园城市规划建设总顾问、总规划师、总色彩师 (兼顾夜景照明)、总建筑师、总景观师由公园城市局归口对接服务,水生态总顾问由生态环境和城管局归口对接服务。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经费保障)总师的工作费用由财政资金保障。
总师工作费用分为技术服务费和工作保障经费两部分。其中技术服务费用根据总师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按照相关计费标准进行测算。工作保障经费是四川天府新区总师办公室做好总师服务工作所需的各项必要经费支出。总师的工作费用由四川天府新区总师办公室按程序申报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管理)总师的所有咨询行为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承担法律责任,杜绝一切徇私舞弊与不公正行为。与总师签订的合同中应具备履约评价、考核及奖惩条款内容。四川天府新区总师办公室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总师的行为实施监管,并在每个服务年期内对总师工作情况进行履约评价及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四川天府新区总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试行期限)本办法自2024年5月8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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