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政策】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调整优化成都高新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36号)等规定,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畜禽禁养区划定依据
第二条 成都高新区畜禽禁养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划定依据。
第三章 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
第三条 成都高新区畜禽禁养区范围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南部园区的肖家河街道、芳草街街道、石羊街道、桂溪街道、中和街道所属辖区,共计约86平方公里;西部园区的合作街道、西园街道所属辖区,共计约44平方公里)。
第四章 畜禽禁养区的管理
第四条 畜禽禁养区养殖管理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畜禽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第五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一)各街道办事处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引导社区(村)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居(村)民自治。依照本方案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状况进行严格管控。二要加强宣传指导,督促做好粪污收集和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二)生态环境城管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三)经济运行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四)发展规划局、公园城市局、公安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塑
第五章 其他
第六条常规宠物、观赏动物、信鸽等家庭养殖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八条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实施办法》成高管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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