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政策】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高新区企业开展并购的若干政策意见
企业并购是企业寻求快速发展、实现资源优化整合的重要途径。为全面优化高新区资本市场投资环境,促进区内企业通过并购做大做强,加快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体目标和支持范围
第一条 总体目标。进一步促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并购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成都高新区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第二条 支持范围。本政策支持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支持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并购方)并购四川省外企业(即被并购方)且并购完成后,被并购方总部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从省外迁往高新区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并购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并购方)并购四川省外上市企业(即被并购方)且并购完成后,被并购方总部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从省外迁往高新区的,在第三条基础上再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成功开展并购的高新区企业(即并购方),并购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按照最高不超过中介费用50%的比例给予并购方补助。
第六条 支持高新区国有企业与高新区上市企业组建并购专项基金开展市场化并购。对并购标的(即被并购方)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从四川省外迁往高新区的,高新区国有企业在并购专项基金中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并购专项基金总规模的30%。
第七条 对与高新区国有企业合作组建并购专项基金的高新区上市企业获得的并购贷款,在其贷款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对与高新区国有企业合作组建并购专项基金的高新区上市企业,若并购专项基金标的(即被并购方)退出获得超额收益的,按照不超过并购专项基金超额收益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存续期内原则上在高新区正常经营不低于十年。如十年内该企业注销或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迁出成都高新区,需全额退还政策奖励资金。
第十条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订。
第十一条 本文件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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